中石化原總司理與人“共享”情婦 單筆納賄上億

2009年08月02日10:01起源:華商報薑秋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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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同海

天天揮金4萬 與“盟友”共享情婦

中石化原總司理陳同海落馬軌跡

7月13日,一位網友在某論壇上發帖爆料稱,中國石化年夜樓年夜堂中心的一個吊燈價值1200萬元。這個激發眾議的“吊燈門”事務將揮霍無度的中石化原總司理、原董事長陳同海從頭推到瞭媒體的聚光燈下。(註:相干部分已公然應對,稱該吊燈現實價錢為156萬元。)

“每月寒暄一二百萬算什麼,公司一年上繳稅款二百多億。不會花錢,就不會賺錢。 ”這是陳同海的一句“名言”。他很有“肚量”,能與人“共享”情婦,以此作為維系配合好處的主要籌碼;他也“財年夜氣粗”,能一個月浪費公款120萬。

7月15日,因納賄1.9573億餘元,陳同海一審被判逝世緩。公然材料顯示,陳同海單筆最高納賄金額達1.6億元,創立國以來單筆納賄金額之最,但終極他並沒有如人們所猜想的那樣,被判正法刑當即履行,而是取得瞭緩期二年履行的免逝世金牌。

日均浪費公款4萬

陳同海誕生於反動傢庭,其父陳偉達早年餐與加入反動,開國後在浙江任務達29年,曾任副省長、省委書記,之後擔負過中心政法委副書記。公然材料顯示,陳同海15歲餐與加入任務,28歲年夜學結業後被分派做地質員,不久被調往浙江省科委。1983年,35歲的陳同海被派往石油企業鎮海煉化任務。38歲到50歲之間,他又到浙江省和國傢計委任職。從1998年到2007年,他回到石化體系並身居要職:前5年是中石化的二把手,擔負團體副總司理,2003年頭出任團體總司理,不久被選上市公司董事長。

“在一些下層員工的記憶中,陳同海對人和睦,沒有什麼架子。但另一些員工則以為陳同海很是蠻橫。”某媒體將陳同海描寫為性情復雜的“雙面人”,有媒體直截瞭本地指出,作為中國第一年夜企業的掌門人,“陳同海在團體內浪費是出瞭名的,均勻算上去,他逐日浪費的錢跨越4萬元”。

監察部、國辦曾找他說話,陳居然說:“每月寒暄一二百萬算什麼,公司一年上繳稅款二百多億。不會花錢,就不會賺錢。”2007年6月,中紀委對他提出四點“勸戒”,請求他邊任務邊從經濟、金融方面進一個步驟交接。可陳同海邊任務邊轉移財富,積極預備外逃。

與上述新聞相印證的是,陳同海在任時出手闊氣的幾個事例,比來頻仍在收集上呈現。

其一是陳同海對上海F1年夜獎賽的援助,被曝其出資8億元援助這項賽事。陳同海的被查詢拜訪,也據傳是遭到上海鬱知非一案的連累,而鬱知非恰是上海國際賽車場公司總司理,曾將F1車賽引進中國。

另一個更具冷風趣特點的事例是,一傢股份制人壽公司用瞭4個多月的時光求見陳同海,但談瞭僅40分鐘,該公司就從陳同海手中拿到瞭批准出資2億元進股的許諾。陳同海在任時的一些鬼話,比來也被媒體幾次說起:“作為共和國宗子,我們不壟斷誰壟斷?”

共享情婦單筆納賄上億

7月中旬舉辦的這場庭審,註定要載進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年夜事務史冊。一位旁聽者對媒體說,陳同海高達1.95億的巨額納賄共有5筆,此中最年夜的一筆即高達1.6億。第二筆納賄金額1000萬,其他三筆納賄金額合計2563萬。

如許的記載,就連已被處以死刑的成克傑,也難以看其項背。昔時,成克傑被認定的最年夜一筆賄款為4109萬,不到陳同海單筆最年夜賄款的三分之一。至此,陳同海案被以為是開國以來,納賄單筆金額最年夜的貪腐案件。

來自北京市二中院當天的一審訊決信息顯示,陳同海的納賄罪簡直涵蓋其在中石化的履職時光,從其進進中石化的第二年(1999年)起,一向到案發的2007年6月,時光跨度長達8年。15日宣判的年夜約一個月前,曾有過劇烈的庭審比武,那時前兩筆合計1.7億的納賄能否組成激發控辯兩邊的爭議。控方以為,陳同海在收受那筆1.6億行賄的同時,應用職務之便,為賄賂人在企業運營、讓渡地盤、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不合法好處。而辯解方則以為,該案的證據不只不克不及證實陳同海無為別人取利的行動——應用職務之便為對方謀取不合法好處,是納賄罪的組成要件之一,相反,中石化供給的資料證實,陳同海還應用此賄賂人,為中石化賺取利潤高達6億餘元。

在迭創納賄金額最高記載的同時,陳同海生涯風格下面也有驚人創意。這就是備受網友詬病的“公共情婦門”事務。與陳同海共享情婦的是另一位落馬的政壇高官——原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。

現年46歲的李薇,是兩人的公共情婦。有媒體稱,三人配合修建瞭一個腐朽聯盟。李薇,1963年9月24日生,本籍雲南昆明。先與陳同海堅持密切私家關系,後又經陳先容熟悉杜世成,同杜之間亦樹立密切關系,並據此滲透青島地產界。無論是煉油項陌生活基地仍是奧運風帆賽事基地的貿易開闢,李薇均有介入。知情者流露,固然李薇把持的華誠石化並無足夠的資金實力,包含中國石化在內的數傢國企及當局部分,在項目啟動之初即向華誠石化預支瞭巨額工程款。今朝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法,被移送司法機關。

戲劇性的免逝世終局

在有數巨貪的名錄中,當局高官落馬已非鮮見。以成克傑為頂點,官至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副委員長、國傢引導人,更有陳希同、陳良宇等一幹人,均為位高權重的黨政官員。作為國有企業高管的貪腐記載創建者,陳同海更是遭到人們的關註,並惹起反腐專傢和法令界人士的特殊關註,便成為一種瓜熟蒂落的工作。

陳同海納賄案情頒布今後,在國人對其多項創記載的貪腐數據震動不已的同時,其戲劇性的免逝世終局異樣令人驚訝。北京二中院的判決成果出來今後,該院即遭到瞭來自社會各界的普遍關註,核心天然是陳同海巨額貪腐與輕判逝世緩之間的關系題目。

陳同海納賄1.9573億餘元被判正法緩,而法院曾對一些比其犯法數額小的納賄犯判正法刑當即履行,如成克傑(納賄4000多萬元)、王懷忠(納賄517.1萬元、巨額財富起源不明480.58萬元)、鄭筱萸(納賄600多萬元)等人,這是為什麼呢?為此,北京二中院專門接收瞭新華社記者的專訪,對社會質疑賜與說明。

“法院之所以對陳同海未判正法刑,當即履行,而是判正法刑,緩期二年履行,是基於陳同海具有以下從寬處分的量刑情節。”北京二中院有關人士說,其一,在因其他違紀題目被有關部分查詢拜訪時代,陳自動交接瞭組織不把握的所有的納賄現實,組成自首;其二,案發後自動退繳瞭所有的贓款;其三,向有關部分揭發別人守法違紀線索,為有關案件的查處施展瞭感化;其四,認罪立場好,可以或許照實供述本身的犯法現實,有悔罪表示。

法院有關擔任人表現,納賄數額是對犯法分子量刑需求考量的主要原因之一,但不是獨一主要原因。“回想法院已經判處的納賄案件,確切存在對一些比陳同海犯法數額小的納賄犯法分子判正法刑、當即履行的情形,例如成克傑、王懷忠、鄭筱萸等”,這位擔任人說,“這些納賄犯法分子都不具有法定從輕處分情節,並且還分辨具有拒不認罪,索賄、納賄行動形成成果極端嚴重等從重處分情節,是以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瞭逝世刑,當即履行。”

綜合《華商報》、《法制周報》、《證券日報》

義務編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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